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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潼关魅力古城”潼关古城第二届摄影展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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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8 17:2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潼关,始建于东汉建安元年,扼长安至洛阳驿道要冲,是东入中原和西进关中的关防要隘,自古以来为兵家必争之地,素有“畿内首险”“四镇咽喉”“天下第一关”的美誉。潼关古城景区位于秦、晋、豫三省交界,黄、渭、洛三河交汇之处,南依秦岭,北靠黄河,是我国唯一“岳渎相望”之地(岳乃华山,渎即黄河)。黄河由此自北东折,形成大气磅礴的“天下第一湾”,也是开启黄河与华山“对话”的地方。为推进潼关文旅融合发展,以摄影的艺术形式展现潼关壮美景观和发源于秦岭黄河的独特民俗文化,彰显潼关古城“秦岭与黄河对话”的旅游魅力,特举办潼关古城“千年潼关魅力古城”第二届摄影展。活动由陕西省摄影家协会指导,陕西华山旅游集团潼关有限公司主办。从即日起征稿,诚邀广大摄影家、摄影爱好者积极参与、踊跃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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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活动名称
  “千年潼关魅力古城”——潼关古城第二届摄影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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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单位
  指导单位:陕西省摄影家协会
  主办单位:陕西华山旅游集团潼关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潼关县天翼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协办单位:北京摄影函授学院陕西分院
  渭南市摄影家协会
  潼关县摄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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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征稿内容
  本次影展的取材范围以潼关古城景区为中心,辐射潼关县、华山景区等周边区域,以自然风光、人文景观、民俗风情、旅途趣闻、文化传承,或是身边感人故事等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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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奖项设置
  本次摄影展拟选出100幅(组)左右作品,具体奖项设置如下:
  金质收藏作品1名,稿酬5000元;
  银质收藏作品3名,稿酬3000元;
  铜质收藏作品5名,稿酬1000元;
  优秀推荐作品7名,稿酬500元;
  入选展览作品84名,稿酬100元。
  金、银、铜质收藏作品获得者不重复。以上奖项均颁发荣誉证书。本次摄影展获奖作品证书可按陕西省摄影家协会之规定累积入会申请积分。以上奖金均为税前价值,个人所得税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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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征稿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投稿须在此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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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展览时间、地点
  展览地点为潼关古城景区,展览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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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稿方式
  (一)网上投稿
  投稿邮箱:tongguan-city 163.com
  (二)网上投稿
  投稿地址:潼关古城景区女娲泉酒店女娲山庄瑞星苑061室
  联系人:程前方
  王梦莹029-879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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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征稿细则
  (一)参赛人员为陕西省内的摄影人及摄影爱好者。
  (二)投稿作品要求紧扣主题,作品取材范围以潼关古城景区为中心,辐射潼关县、华山景区等周边区域。作品拍摄时间须为2021年1月1日后创作,曾在往届潼关古城摄影展或其他省内摄影比赛中获奖的作品谢绝来稿。
  (三)本次摄影活动只收JPG格式的数码图片,网上投稿和现场投稿均可。投稿作品风格不限,黑白、彩色均可,单幅、组照均可。单幅作品不超过10幅,组照每组不超过6幅。若提交组照,参赛者须标清序号,以组打包。每幅照片大小不低于5M。所有作品均为作者本人原创,不得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冒名参加,不得在作品中嵌入任何标记、水印等。谢绝提供电脑创意和改变原始影像的作品参加,照片可做亮度、对比度、色彩饱和度、剪裁的适度调整。
  (四)投稿方式采取实名制,单幅作品以“作品名称+作者姓名+联系电话+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命名;组照作品以组打包,文件名称以“作品名称+作者姓名+联系电话+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命名。个人投稿数量较大或协会统一投稿时,请将全部作品打包压缩为ZIP文件作为附件通过邮件发送至tongguan-city 163.com。所有来稿邮件标题统一为“作者姓名-联系方式-作品标题”。
  (五)该展实行评选结果公示制度,评选出的拟入展作品将在官方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在此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六)主办、承办单位对所有入选作品有发布、展览、编辑、研究、摄影、录像、宣传、信息网络传播、路牌广告和出版权,并不再支付报酬。
  (七)投稿者应保证其为所投送作品的作者,并对该作品的整体及组成部分均拥有独立、完整、明确、无争议的著作权;投稿者还应保证其所投送的作品不侵犯第三人的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合法权益。
  (八)对于足以妨害公序良俗的作品及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入展资格。“妨害公序良俗的作品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严重误导公众认知、具有欺诈性质等一切违反法律、道德、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形。
  (九)不符合本征稿启事规定的,不能参选;已入展的,将予取消资格;主办单位有权收回作品稿酬、荣誉证书等,并可在媒体上通报。
  (十)该展不收参加费,不退稿,且不退存储介质。投稿作品在邮寄、发送过程中损毁、灭失或迟到、未到的,相关损失及后果由投稿者自行承担。
  (十一)本征稿启事解释权属于主办单位。凡投稿者,即视为其已同意本征稿启事之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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