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先摄影网-专业的摄影大赛网络服务平台

标题: 2000元 “我眼中的文明信阳”摄影大赛启动 [打印本页]

作者: 方舟    时间: 2016-5-3 19:44
标题: 2000元 “我眼中的文明信阳”摄影大赛启动
为全面展示信阳城市与信阳人的文明形象,营造适宜创新创业和生活居住的文明城市环境,展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就和发生在市民身边的变化,促进信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深入开展,营造更加浓厚的创建氛围,经研究决定,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摄影大赛。
最美信阳——中国十佳宜居城市
一、大赛主题
我眼中的文明信阳

二、大赛组织
主办单位:信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单位:信阳市文联、信阳日报社、信阳广播电视台
协办单位:信阳市摄影家协会

三、拍摄题材
(一)文明创建类:
反映我市各行各业、窗口行业的文明新风以及信阳市民积极参与、支持信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情景;反映信阳文明街乡(镇)、文明社区(村)(乡贤文化、文明卫生户评比活动)、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道德讲堂、市民学校、文化讲堂、志愿服务培训等)和具有创新性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反映文明出行(文明交通、文明旅游)、低碳生活、文体活动(我们的节日、各类主题纪念日等)等信阳居民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人际互助类:
展现信阳居民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互助关系(例如:志愿者、道德模范、普通市民等组织或个人爱老助残、帮助他人、关爱未成年人等的生动、感人画面)。

(三)人文景观和传统文化类:
通过拍摄信阳著名文物景点、民俗文化景观等方面的作品,反映信阳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的积淀。

(四)公益广告展示类:
通过拍摄信阳设置的各类公益广告的照片,反映我市浓厚的创建氛围。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广场、城市社区、商业大街、建筑围挡、交通站点(火车站、汽车站、南湾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地点刊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和“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

四、征稿范围
凡摄影爱好者均可按规定时间、要求发(寄)作品参赛。

五、比赛时间
比赛投稿时间为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30日

六、奖项设置
(一)一等奖3名,奖金各2000元或等值奖品;
(二)二等奖6名,奖金各1000元或等值奖品;
(三)三等奖10名,奖金各500元或等值奖品;
(四)优秀奖80名,奖金各200元或等值奖品。

七、投稿说明
(一)参赛作品须主题鲜明,能充分展示信阳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过程和创建成果。

(二)参赛作品必须为参赛者本人拍摄的原创作品,不得进行数码或其它形式的二次创作、加工、合成。

(三)参赛作品每人不超过10件,彩色,单幅、组照均可(组照视为一件作品,限4-8幅以内),手机拍摄的照片可以参赛(照片大小不低于1M)。

(四)投稿方式:参赛者可发电子邮件至xywmsy@sina.com进行投稿,电子文件(jpg格式),相机单幅照片的大小不低于3M。每幅作品电子文件需重命名,写明作品标题、作品类别、拍摄地点、拍摄时间、作者真实姓名,具体详细信息按照参赛表要求填好。投稿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

(五)获奖、入选作品将由主办方统一放大制作展出,并在信阳文明网、信阳日报、信阳晚报、信阳广播电视台、信阳文艺网等新闻媒体刊(播)发,未获奖作品不退稿。
注:大赛只接受电子图片,以电子邮件提交作品为主要参赛方式;特殊情况可以邮寄光盘(需提前通过电话联系,联系电话:0376—3060259,联系人:许欣 肖运佳,地址:信阳行政中心9号楼一楼第四会议室。
八、注意事项
(一)大赛不收参赛费,一位作者只能一次获奖,所有获奖、入选作品主办方有权在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不另付稿酬。

(二)入选作品由市创建办、市摄协共同颁发获奖证书,可作为加入摄影协会的加分条件。

(三)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肖像权等法律责任,均由作者本人负责。

(四)凡投稿者,均视同意并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凡不符合参赛要求的作品,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五)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含家属)作品可参展但不能参赛。

信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http://mp.weixin.qq.com/s?src=3×tamp=1462275606&ver=1&signature=Pyip192feZNzzSbqu0H2wwA7LOE3rJ75Jyf8lO8aV-o8FJFzRY0SPxwf*lndJQJEYZd4X7mSzLrHlMjtMv1KCKw7iMPOXmQjMX3PozmjkWYQQcdEDW3qoDv9AYs8idsFiTjQj7xYpbAF*BalgoGBenvj37bRoIp-Dqm-3lbPMAY=






欢迎光临 行先摄影网-专业的摄影大赛网络服务平台 (http://bbs.xingxianc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